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06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東宥 (即 吳當雄 )相對人即被告 陳功偉
謝紀招治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 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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