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67號上訴人 古明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國財 因104年度訴字第26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