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巧可香水化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威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巧可香水化妝品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瑞普國際有限公司│91,040元│NN0000000│105年2月28日│││限公司賴威利│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