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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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國峯具保人吳玫儀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玫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玫儀因受刑人即被告顏國峯犯重利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刑保字第36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顏國峯(下稱受刑人)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1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通知其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到案執行,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通知受刑人於上述期日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未遵期到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07年刑保字第3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5日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
1份、送達證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受刑人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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