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宗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年度執聲他字第20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吳宗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198號判決論罪科刑,並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確定,嗣受刑人以上開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非常上訴,經該署檢察官審核後,認並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而於民國
109年4月28日以新北檢德文109執聲他2043字第301684號函復受刑人前述意旨(下稱本件通知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件通知函等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通知函既係檢察官對於受刑人前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審核認該判決並無受刑人所指違背法令情事,而將審核結果通知受刑人,核其性質,顯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於法亦無得聲明不服之相關規定;受刑人不服本件通知函之內容,向本院聲明異議,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