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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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嘉成具保人葉映呈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映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簡嘉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葉映呈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見108年度偵字第31009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茲本院依據被告住所即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並依據具保人住所即桃園市○○區○○路○○○○○○號7樓之4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依舊未到庭應訊一節,有本院109年
4月9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被告住所及居所、具保人住所)及該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9年5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在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第48-1頁至51頁、第57至60頁、第79至91頁、第107、108頁)。此外,被告現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施建榮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但育緗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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