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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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2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目前仍在執行中(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被告係受僱於 胡義傑 經營之宇成租賃小客車有限公司(下稱宇成公司),以駕駛車輛搭載公司員工上、下班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94年7月8日晚間8時許,被告駕駛宇成公司向雙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雙龍公司)所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鎮○○○路○段往桃園縣中壢市方向行駛,途經中山北路2段561號前處,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同向前方適有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減速煞車,追撞乙○○所駕駛之車輛,致乙○○受有頸部挫傷、扭傷及拉傷等傷害,詎被告於肇事後下車查看,與乙○○引發爭執,明知乙○○因上開事故而受有傷害,猶逕駕車逃離現場,未能即時救護乙○○(駕車逃逸部分另由本院以協商判決),嗣經乙○○報警到場處理,經警循線查悉1357─FF號車輛當日係由被告駕駛,始得悉上情。案經乙○○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已就被告所涉前揭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達成民事和解,並於95年7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前揭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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