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忠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有如下限制:
(一)不得購置不動產
(二)不得為賭博或類似性質之投機行為
(三)不得自費搭乘飛機、輪船出國旅遊
(四)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次按,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六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64條第1項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於98年9月8日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內載願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19,000元(各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詳見附表二之分配表),共計八年96期,清償總額為新台幣1,824,000元,清償成數為32.6%,前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各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經查,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為30,330元,加計交通費、誤餐費、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後,每月收入為38,645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員工薪資單在卷可稽,參酌債務人之96年度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每月平均所得為30,753元,債務人所提出之每月收入應為真正。
四、次查債務人父親 吳塗義 及母親 吳張玉 並無收入,名下亦無財產,此有債務人前已提出之吳塗義、吳張玉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95年度及96年度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可憑,是以債務人需與 吳佳慧吳宗高 共同撫養上開二人,若將債務人之每月收入扣除還款金額後,債務人每月可處分之金額為19,645元,參以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98年度台北縣最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債務人每月需17,987元以維持最低之生活標準(10792+10792×2÷3),雖債務人每月可處分略高與此標準,惟債務人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工作,每日皆需騎乘機車巡察,故需支出較高之交通費用,又債務人患有過敏性鼻炎需固定回診,此有債務人提出之 陳敏玲 內科診所藥品明細收據及仁愛醫院醫療費用收據可憑,是以債務人每月得處分之所得尚稱合理,可謂已有合理之消費觀念,並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該更生方案應為合理公允。
五、縱上所述,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六、惟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裁定如
主文第二項。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童淑敏附表一:
┌──────────────────────────┐│更生方案│├─────┬────────────────────┤│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824,000元。│├─────┼────────────────────┤│清償方式│自認可更生方案確定之翌日起:│││每月10日清償19,000元。│││(各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詳見附表二之分配表│││)│├─────┼────────────────────┤│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八年,共計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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