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雄義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雄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鄭雄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微雅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