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東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東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0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