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張志欽
陳信
張愷芹
張韶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志欽之債權人,相對人張
志欽為被繼承人 張憲一 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然相
對人張志欽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及利息債權,惟恐繼承
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被繼承人之
遺產即新北市○里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無償登記於相對人陳信名下,陳信再將系
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愷芹、張韶芹,
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請求撤銷就系爭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
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該協議及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
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