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高柏輝
       高黃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高柏輝之債權人,相對人高
柏輝為被繼承人 高根木 之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相對
人高柏輝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及利息債權,惟恐繼承遺
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被繼承人之遺
產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同
段2240、224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4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無償登記於相對人高黃秀娥名下,爰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
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協議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
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
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
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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