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鐘意雯
鐘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鐘意雯之債權人,相對人鐘
意雯明知其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為避免其所有之嘉義市○○
段○○○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遭聲請人聲請
強制執行,竟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登記於相對人
即其姊妹鐘淑敏名下,鐘淑敏再將系爭不動產出賣予第三人
,惟相對人間上開行為屬無償脫法行為,爰依民法第87條、
第242條、第113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等語。並聲明:㈠確
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物權行為均無效。㈡相對人鐘淑敏應將出賣系爭不動產所得
價金返還相對人鐘意雯。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及
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請求回
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
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