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即相對人乙○○(民國00年
0月00日生)因罹患精神分裂症多年,不具單獨處理個人複雜事務之能力,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前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第33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餘三人,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外甥 黃國耕黃信揚 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1件、同意書2件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甲○○為禁治產人乙○○之胞弟,前曾與 黃英昭 共同向本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333號裁定宣告乙○○為禁治產人,惟禁治產人乙○○之同輩親屬僅餘甲○○、黃英昭、 黃玉燕 三人,尚不足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禁字第333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故,禁治產人乙○○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餘三人,不足法定人數,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外甥黃國耕、黃信揚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黃國耕、黃信揚二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佳香附表:
黃國耕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樹林市○○路146之5號黃信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樹林市○○街○○巷○○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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