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子○○被告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辛○○
巷28弄9號戊○○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丑○○被告乙○
巷51號壬○○○己○○
5樓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庚○○
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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