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37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永和市基督教中興錫安堂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間因98年訴字第637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