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4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49號抗告人甲○○
丙○○丁○○戊○○共同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高雄縣橋頭鄉公所代表人己○○鄉長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97年度再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宋鑠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