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華府工程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三、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公司最新設立登記事項卡。
五、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請說明係經選任或依法律規定產生,並提出證明)及就任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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