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被告丙○○
乙○○
(汐止市戶政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3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