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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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俊頡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1月28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9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並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74號裁定與前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74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