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皓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皓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5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17日清晨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大買家北屯店週邊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為警另案據報至臺中市○○區○○路○○巷內鐵皮屋處理時,因被告同在現場,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2350公克)。被告上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扣案如前所述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538號鑑驗書可稽(參毒偵卷第69頁)。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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