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依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36號、107年度緩字第3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皮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詹依芳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08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12日確定,108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GUCCI皮包1個(詳107年度偵字第21083號卷第6頁,107年度保管字第335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詹依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0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9月12日確定,於108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查註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GUCCI商標皮包1個係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商品,且係被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站方式陳列仿冒商品罪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供承在卷,並有蝦皮購物網站之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3月15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P號函、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14日統超字第20180001052號函、扣案物照片、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等附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幫助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