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宗偉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後,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並經貴院於110年2月3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8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經貴院以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並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日重新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