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日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日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日賜因犯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許日賜因犯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附表:受刑人許日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6年間某日起至104.12.15止105年間某日起至107年10月間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號、2377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625號、108年度偵字第18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醫上訴字第1199號109年度醫上訴字第1853號判決日期107.8.27109.11.0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7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2.05110.06.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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