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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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啓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茂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兩造間約定借款新臺幣(下同)117萬元之還款方式係每個月15號前分期還15,000元,惟借據上並未記載明確之清償期間,故請陳明債務人係自何時起開始清償,又清償23萬元之期間為何?
二、承上,兩造間暨已約定分期付款,按每月(期)還款15,000元,全數清償應為78月(期),惟借款日為民國106年11月
8日,欠款迄今顯尚未全數屆期,故請釋明兩造間是否針對本件借款另有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未有相關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清償期之期款為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