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33號原告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耿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8,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