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葉良安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
年3月19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6914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良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3月2日晚上21時3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1段88巷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西瓜刀乙把)
。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西瓜刀乙把可證。
三、扣案之西瓜刀乙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
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