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73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被 告 傅綉美
王藝潔
林 傅綉綢
林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害債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土地地號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
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何惠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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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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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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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區○○○段│150│8916.99│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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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區○○○段│150│8916.99│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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