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勤樸雲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賀翔
被 告 林志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
明記載「被告應自民國108年6月起至返還日止,按月須繳
交管理費新臺幣2,932元,及未繳金額按年息10%計算、各
項行政費用、人事費用」等語,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
求名目及金額尚不明確,業經本院於109年8月19日以裁定
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
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
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憑,是其訴
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