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0號
債權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財
債務人 江品薇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267,979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367,335元,及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