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雅菁┌───────────────────────────────────────────────────────────────────┐│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匯票號碼│備考│││││││(美金)│││├──┼─────────┼─────────┼───────────┼───────────┼────────┼────────┼──┤│001│MCSOFFICINAMEC│延陵針織工業有限公│94年5月26日│94年12月31日│348,250元│││││CANICASPA│司(YUANLING│││││││││KNITTING│││││││││INDUSTRIAL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