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簡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簡聲字第115號聲請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