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35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應增列「非訟代理人吳啟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