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27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8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罰金陸百元,如易服勞役,以貳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被告乙○○竊得之油茶仔3.7公斤係共值新台幣600元,此據證人甲○○於警詢述明等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已提高10倍)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