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附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12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顯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