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甲○○被告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顏督訓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甲○○被告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