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號聲請人 張玉瑞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及提出聲請狀繕本。據本件聲請調解聲請狀內容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新臺幣(下同)944,243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及提出聲請狀繕本乙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