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沈稔宸 被告 張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金龍涉犯竊盜案件(101年度審易字第765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0年7月22日為被告張金龍所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236號案件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請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金龍因竊盜案件,於偵查期間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22日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聲請人即具保人繳納現金2萬元後,已將其釋放,該案並經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1236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765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前於101年5月2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經當庭諭知應於101年5月29日自行到庭續行準備程序,詎被告於101年5月4日因另案執行完畢出監後,竟未遵期到庭,嗣經本院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此亦有本院101年5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並無因本案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亦難認被告有預備逃匿,由具保人報告法院而防止之情事,自不符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免除具保責任或得聲請退保之規定。是於本案審理中,具保人之具保責任仍繼續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金,於法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0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