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3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8行原記載「於同日(即102年7月5日)」應更正為「於同日(即100年7月5日)」、事實欄一第10行原記載「嗣於102年7月6日」應更正為「嗣於10
0年7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8行原記載「於同日(即102年7月5日)」、第10行「嗣於102年7月6日…為警查獲」,惟本件事實欄第5行已記載「於100年7月
5日」,故該日之「同日」即為「100年7月5日」,為警查獲日期亦應為「100年7月6日」,故上開有關記載「10
2年」部分,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