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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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8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7年5月8日確定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1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應於文到之日起拾日內,補正再審之「理由」,並檢具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雖已檢具原判決之繕本,惟既未敘述「再審理由」,亦未檢具「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茲訂定相當期日命予補正。若逾期未補正,本件再審即不合法,將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