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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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721號債權人 何期富 債權人乙○○前列二人共同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票號CF0000000、CF0000000、PB0000000、CF0000000、CF0000000、PB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