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4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志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志豐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姜志豐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之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借提執行,經本院准予借提執行後,經執行檢察官開具102年執助乙字第901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自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