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周鍾祥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洪培峰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一八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直青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