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王英林
王 楊淑賢 王世勳 蘇家誼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被告 曾連美娘
陳壁蓮 劉素連王 邱寶珠 王國樑 王 洪錦雲 陳方秀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8,8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8,323元外,尚應補繳4,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土地面積│原告等人│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17,600元│109│654分之│1,337,600元││││701地號土地│││456│││││││││││├─┼─────────┼───────┼─────┼────┼───────┤4,188,800元││2│臺南市○○區○○段│17,600元│218│1308分之│2,851,200元││││702-15地號土地│││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