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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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紹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借款新臺幣200,000元部分(即以年息14﹪計算利息之借款),請求金額及利息起日為帳務明細不符,請確認。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