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41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謝侑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侑育於09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8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384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200元整、消費款12,51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8,93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42元整及違約金5,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1,442元整自099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