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方樂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定恆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