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652號上訴人丙○○上訴人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中關於「法官高鳳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許文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許文章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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