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78號債權人 邱榕廷 即百合水電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債權人補正聲請狀尾公司章。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