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二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